儿子改姓男子拒付抚养费 法院判了
来源:湖南高院
孩子和谁姓重不重要?
估计持不同观点的人能吵个三天三天。
湖南一男子因离婚后
前妻把孩子姓氏改为随母姓,
就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梁某(男)和刘某(女)在韶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7月4日生育一子小明。
2014年9月28日,梁某、刘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明归女方刘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500元/月,小孩年满10周岁后按1000元/月,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
两人离婚后,男方梁某又抱走小明自愿抚养,女方刘某为减少父母离异对小明的影响,也让孩子能更多地获得来自父亲的关爱,便同意和梁某轮流抚养小明。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13日、2015年9月14日至2017年1月1日,小明跟父亲梁某生活在一起,由父亲抚养;其余时间小明跟母亲刘某生活在一起,由母亲抚养。
据统计,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父亲梁某实际抚养20个月,母亲刘某实际抚养小孩72个月,梁某共计给付抚养费32,000元。刘某因收入不高,无力承担小明的全部抚养费,便将梁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梁某辩称,刘某在实际抚养小孩其间,把小孩户籍迁入了自己父亲(小孩外公)一户下,并将小孩的姓变更为刘,自己因此才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的母亲刘某抚养小孩72个月,由被告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有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小孩抚养费108,000元,已付32,000元,还应支付76,000元;被告实际抚养小孩20个月,原协议没有约定,但不予给付有失公平,法院酌情认定按每月1,000元给付。两相互抵,被告梁某还应支付原告的扶养费为56,000元(72个月×1,500元/月-20个月×1,000元/月-32,000元)。
关于小孩姓氏的变更问题。原告的母亲刘某在抚养小孩期间,未告知小孩的父亲即本案被告梁某,将小孩的姓氏变更为刘,其行为虽然欠妥,但小孩的姓既可随父,也可随母,被告主张小孩恢复原姓无法律依据,也不得因此而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尚欠的抚养费5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的姓名只是一个社会代号,无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亲姓都是可以的,无论怎么样终归是自己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责无旁贷。离婚后,一方给孩子改姓名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但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母亲刘某与被告梁某虽然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梁某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梁某以孩子改姓,自己就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明显不成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来源:韶山市法院、湘潭中院
作者:朱姣 李灿 编辑:李元
网友看法
1、网友小懒猫66:夫妻离婚后如果孩子母亲要更改孩子的姓氏是要得到孩子父亲同意并有协议书派出所才可以进行姓氏更改的,如果父亲不同意是无法更改孩子姓氏的,这是派出所有规定的,如果孩子一出生是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一但姓氏形成要到派出所更改是要有夫妻双方同意的协议书,不是说孩子是父母生的就可以随意更改姓氏。
2、网友yin70612:孩子跟父和母姓還不是兩人的孩子嗎?血脈也不會改變,說是改母姓不給撫養費,其實就是不想給。
3、网友EvanLi244777854:为什么女人每月支付比男人少?
4、网友Lillian的秘密花园:为姓氏 为婆家生孩子 的观点怎会多起来? 又不是在封建社会[捂脸]
5、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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