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新规11月起施行
11月将至
一批与生活息息相关新规即将施行
涉及食品、药品、医保等方面
一起了解↓↓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公告》指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通则(2022版)》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
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办法》规定:
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还有这些地方性新规即将上线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11月1日启动参保
2023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
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有所调整。其中,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7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65元。
与此同时,对应的财政补助也有新增,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上调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6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295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290元。
江苏:心理治疗可医保支付
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统一执行。
按照规定,江苏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河北: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交主体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于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新修订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维修资金管辖范围的划分,加大了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增加了维修资金催交主体,优化了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比例,增加了街道、乡镇房屋紧急维修职责,强调了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纳规定等。
上海: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自1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保障外贸企业稳定经营,提出要畅通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管理运价波动风险。并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探索干散货、油轮等运价指数期货期权产品。
深圳:外商投资条例今年11月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要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编辑 邓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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